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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诉被告万正斌、张预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万正斌,张预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5301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负责人:蔡建平,重华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永忠,该社工作人员。被告:万正斌,男,生于1974年10月30日,汉族,住江油市。被告:张预梦,女,生于1969年7月1日,汉族,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诉万正斌、张预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