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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麦民二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麦民二初字第561号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麦积区高新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金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翮,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兰州市城关区闽家桥68号。法定代表人褚有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336元。代理审判员  刘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