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白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XX利与严怀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利,严怀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XX利被告严怀兵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利与被告严怀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梅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