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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白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XX利与严怀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利,严怀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XX利被告严怀兵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利与被告严怀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梅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