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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商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徐春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徐春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11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新区商业街11号。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依漫,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卿亭,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春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徐春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因被告徐春梅已履行还款义务,纠纷已解决,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被告徐春梅已履行还款义务,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梨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