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劳福棠与劳福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福棠,劳福明,劳福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79-1号原告劳福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卢炽勇,系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福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劳福照,男,汉族,住香港,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积丰、钟建兰,分别系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劳福棠与被告劳福明、劳福照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需要对被告劳福照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确定其监护人,故本案应先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游胜平审 判 员 李淑梅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