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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孔定富与张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定富,张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孔定富,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张瑞,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孔定富与张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瑞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执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张瑞在金融机构存款88379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军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