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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吕良丰与龙游宏能节能建材厂、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良丰,龙游宏能节能建材厂,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金放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626号原告:吕良丰,委托代理人:苏志标。被告:龙游宏能节能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叶洪。被告: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洪。被告:金放荣,原告吕良丰为与被告龙游宏能节能建材厂、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金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4月24日,被告龙游宏能节能建材厂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金放荣为该笔借款作为保证人提供了保证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5月23日止,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审查,2013年9月11日,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金放荣涉嫌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013年9月15日,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报案,控告金放荣于2013年4月24日,由被告作为担保人为龙游宏能节能建材厂向原告借款担保一事中涉嫌诈骗。现犯罪嫌疑人金放荣已被逮捕归案,其涉嫌诈骗一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金放荣涉嫌以民间借贷名义诈骗,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影响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良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雄平审 判 员  方雪林人民陪审员  赵建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