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秦法起与王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法起,王自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743号原告秦法起,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王自良,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法起诉被告王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法起撤回对被告王自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