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执字第0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佩锋与洛南县佳华矿冶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佩锋,洛南县佳华矿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269-3号申请执行人刘佩锋。被执行人洛南县佳华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鑫。申请执行人刘佩锋与被执行人洛南县佳华矿冶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做出的(2008)洛南法民初字第0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佳华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何文鑫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不能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权利人刘佩锋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保留申请执行权申请书,2013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刘佩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600.50元,诉讼费2650元,共计29250.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佳华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佩锋现金22182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08)洛南法民初字第0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建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