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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邕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黄某某,张某

案由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邕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男,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武鸣县公安局拘传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庆生,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武鸣县公安局拘传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超麟,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某某,男,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武鸣县公安局拘传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蒋爱兵,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武鸣县公安局拘传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慧,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郑文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陆某某、张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明、陆兴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陆某某、张某,辩护人黄庆生、刘超麟、蒋爱兵、黄慧、郑文祥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2日上午,南宁市公安局华侨投资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对因土地纠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黄乙依法拘传。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等人因对本村黄乙被依法拘传不满,伙同桥龙屯村民于当日14时许到南宁市公安局华侨投资区分局里建派出所闹事,要求放出黄乙,并推开里建派出所电动铁门,冲破民警警戒线,强行进入派出所大院,踢打一楼办公室门,对民警进行围攻、谩骂、威胁、推攘等,至当日21时许,南宁市公安局华侨投资区分局领导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对黄乙做出释放决定后,村民才离开派出所。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积极参加,伙同村民冲击执法机关长达7小时。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伙同村民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指控认定其参与的时间不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定性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有异议,提出其到派出所主要是问派出所有没有抓黄乙,有没有逮捕证,不是冲击国家机关。被告人陆某某的辩护人黄庆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在事实和定性方面。第一,本案被告人虽有谩骂、冲击民警的行为,但并没有使用暴力,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且在法庭调查中已明确说明本案没有组织者,本案的起因是因为团结农场与被告人所在村屯有土地纠纷导致黄乙被抓,村民才聚集起来前往派出所的。所以,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应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二,起诉书认定本案造成严重损失,但没有现场勘查,也没有民警受伤的证据,所以,是否造成严重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起诉书认定冲击派出所的时间长达7小时,与事实不符。证人证言证明村民到达派出所的时间是下午5点多,里建派出所工作人员陈述也证明下午5时左右第一辆大巴才到里建派出所,事实上被告人陆某某是最后一批到达派出所的,到达时已经下班,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发生的行为性质是不一样的。所以,本案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很大。在量刑方面。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量刑;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没有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程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年纪大且是农民,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黄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定性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表示不清楚,由法院判决。被告人黄乙的辩护人刘超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在事实和定性方面。除同意被告人陆某某辩护人的观点外,还提出,第一,被告人黄乙主观上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打砸国家机关的行为;第二,引起本案的直接原因是黄乙被依法拘传存在瑕疵,公安机关信息不对称才导致本案发生的,间接原因是因为土地纠纷引发的,不能把现任归于被告人黄乙。因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判决。被告人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指控认定其参与的时间不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定性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有异议,提出其到派出所只是去了解情况,认定其围攻不符合情理。被告人陆某某的辩护人蒋爱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在事实和定性方面。除同意被告人陆某某辩护人的观点外,还提出,被告人陆某某在主观上是出于对黄乙的同情和担心以后争议的土地没有份分配,才盲从村民前往派出所的,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携带凶器冲击公安机关,只是情绪激动时拉了民警,不能说明使用暴力,没有达到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程度。因此,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在量刑方面,持与被告人陆某某辩护人相同的意见。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本案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黄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在事实和定性方面。除同意被告人陆某某辩护人的观点外,还提出,第一,被告人张某在主观上只是跟随村民前往派出所问情况,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积极煽动村民前往派出所,也没有积极顶撞、打砸民警。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在量刑方面,持与被告人陆某某辩护人相同的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上午,南宁市公安局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以下简称“东盟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对因土地纠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武鸣县双龙村桥龙屯村民黄乙依法拘传。该屯村民不满公安机关对黄乙实施拘传,在他人组织下,于当日16时左右,约100多村民陆续汇聚到东盟公安分局里建派出所门外,放声要求放出黄乙,强行推开里建派出所电动铁门,冲破民警警戒线,占据派出所大院,对民警实施围攻、谩骂、威胁、推搡等行为,强行闯入并肆意搜查一楼办公室,造成极混乱局面,致使该所日常工作无法进行,被迫进入保卫机关安全状态,迫使当地公安机关出动警力维持秩序。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先后随众村民来到该所院内,混杂在前面情绪激动的村民中,积极实施辱骂、威胁、推拥、拉扯、投掷异物等行为。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伙同村民冲击派出所的活动持续至当日21时许,迫使东盟公安分局从维稳大局出发,对黄乙做出暂时释放决定后才离开。至此,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伙同村民冲击国家机关活动长达约5小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传证等,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指定武鸣县公安局管辖,并依法立案侦查。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于2013年1月10日被拘传归案。2.黄乙故意毁坏财物案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抓获经过。证实:南宁市公安局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办理南宁市华侨投资区团结农场三队耕地甘蔗被故意毁坏一案中,东盟分局刑侦大队于2012年5月22日11时拘传黄乙到案。3.里建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和双龙村桥龙屯村民冲击公安机关的视频资料及相片由东盟公安分局及该局里建派出所民警手持DV现场拍摄。4.东盟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拘传黄乙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5月22日东盟刑侦大队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嫌疑人黄乙拘传至里建派出所调查后,被告人陆某某等100多个村民到里建派出所冲破警戒线,撞开电动铁门,冲进派出所大院,踢打办公室大门,损坏派出所部分生活设施,威胁派出所释放嫌疑人黄乙,辱骂、拉扯、围攻干警等,嫌疑人黄乙知道村民围堵派出所后,不配合讯问,致使对黄乙的笔录没有制作便被迫释放嫌疑人黄乙以平息事态。5.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证实:里建派出所于2013年1月11日向武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移交5.2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视频资料光碟7张,武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3年1月23日向武鸣公安局预审大队移交冲击里建派出所视频资料光盘7张的事实。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关户籍情况。7.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月10日13时许,武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被告人陆某某、黄乙、张某拘传至南宁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讯问,同日20时许,将被告人陆某某拘传至南宁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讯问。(二)证人证言8.证人刘甲(里建派出所所长)证言。证实:2012年5月22日14时许,其接到锣圩派出所李慧峰所长电话告知称:锣圩双龙村1队村民,因为东盟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传唤涉嫌组织、参与“5.4团结三队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的双龙1队村民黄乙的事情,要组织人来里建派出所讨要说法,现村民正在村里开会商量。接到这一情况后,其立即将这一情况上报分局韦文军副局长并带一队人到锣圩派出所对接。根据锣圩所事前掌握到的锣圩双龙村租用的车牌号码,他们在锣圩去里建的路上设置观察点,当看见车上有双龙村村民的三辆中巴车时,他们一路尾随,跟到里建派出所大门口。这批村民大概有一百多人,以老人、妇女为主。下车后,在村民陆某某及黄慧玲、黄慧妮、黄宣铭三姐弟的带领下,强行闯开派出所的电动门,冲进派出所大院,肆意对正在现场开展解释工作的派出所民警进行辱骂,踢打一楼办公室大门,损坏派出所部分生活设施,企图抢夺现场拍摄人员的器材,还在所大院随地大小便,围追殴打参加“5.4团结三队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抓捕工作的民警或前来劝阻的治安队员。一些老弱妇女在某些人的煽动下,对东盟公安分局的部分领导及民警进行辱骂、拉扯、围攻,往身上投掷石头、雨伞、矿泉水,更有部分妇女用水泼洒到公安机关领导身上,派出所教导员聂庆国还被十几个村民扯烂了警服。同时,还一边吵嚷要派出所放人,扬言如果派出所不放人,就要带一个公安机关的领导回村。期间,其和所民警一直在现场,对闹事的村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耐心开展解释、劝阻工作,但闹事的村民情绪激动,根本不理会。事件发生后,东盟开发区管委会及东盟公安分局、武鸣县公安局迅速派出主要领导及大量警力前来协调处理,维持现场秩序。但双龙村的村民仍无视法纪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解释和劝阻,在派出所大院内肆意妄为、无理取闹、霸蛮耍横,执意要求公安机关放人,这种状态持续到晚上21时许,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东盟公安分局的领导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涉嫌组织、参与“5.4团结三队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的双龙1队村民黄乙做出暂时释放的决定后,双龙1队村民才停止闹事离开派出所。9.证人聂某某(里建派出所教导员)证言。证实:2012年5月22日14时许,其正在分局分会场参加市局组织的电视电话会议,途中接到值班室来电称,锣圩双龙村1队村民100多人冲击派出所。经向分局领导请示,其立即赶回所里,劝说村民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并告知他们目前行为已经违法。在劝说过程中,闹事的人中有人通过公示牌认出其是里建派出所教导员,立马喊出:“他们派出所的头,把他押回村里扣起来”。话音刚落,二十多名男女老少立即向其冲过来,动手拉扯其的衣服,上衣右侧警衔被扯掉,衣服纽扣被扯掉两颗,有的用矿泉水砸向其,直到村民得知分局局长也在现场时,才转而围攻局长。10.证人刘乙(里建派出所协警员)证言。证实:2012年5月22日16时许,其接到派出所值班室的电话说要到派出所集合,于是其就直接赶到派出所。其开摩托车来到派出所外面就见到有很多人围堵在派出所的大门口。当时其还看到村民在不断的辱骂着派出所领导以及派出所的民警,行为都非常激动。其把摩托车停放好后,一起在现场维护秩序。当时那些村民还一直在吵着说要派出所放人,说是派出所抓了他们村的一个人,他们现在是要过来把人带回去。那群村民看见派出所人员下来了之后情绪更加激动起来。当时堵在派出所门口前面的大都是一些老人,她们在一名短发穿裙子的女子带动下,开始用肢体强行推开派出所的电动门。门被推开后,那群村民就一哄而上全部都冲进派出所院内。进来之后,那些村民开始追问派出所里面的领导和民警,说要放人。当时所领导与民警都一直在耐心的劝阻他们并且跟他们解释事情的原因,但是他们也没有理会民警和领导的劝阻,还擅自对派出所办公及执法场所进行搜查,同时有一些村民开始往二楼的办公区扔矿泉水瓶及石头,并且对派出所的领导及民警进行言语上的辱骂,有一些村民的行为较为过激并拿雨伞打领导及民警。在这期间,他们还多次冲击前来劝阻的公安民警以及我们的治安队员,踢打部分办公室大门,损坏部分派出所生活设施,同时还在派出所大院内随处大小便,并对参加抓捕他们村里的那些队员进行殴打、威胁。冲击事件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及开发区公安分局、武鸣县公安局迅速派出主要领导和大量警力前来协调处理,维持现场秩序。但双龙村的村民无视法纪法规和公安机关的宣传和劝离工作,与公安机关僵持,占据里建派出所大院,无理取闹、霸蛮耍横,执意要求公安机关放人。双龙村的村民采取这种方式一直在派出所僵持到21时许才离开。11.证人凌某某(里建派出所协警员)证言。证实:2012年5月22日16时许,里建派出所人员在所里正在上班,其正在派出所值班室值班时,看见派出所大门外的马路上停下两辆锣圩公交车,从车上下来一群村民,他们情绪激动,口中喊着“放人、放人”,径直围到派出所的大门。听到吵声后,所里的民警及工作人员全部都出来到大门口。那帮村民一直在吵着说要派出所放人,说派出所抓了他们村的一个人,现在过来是向派出所要人的。当时堵在派出所门口前面的大都是一些老人,她们在一名短发穿裙子的女子带动下,开始用手强行推开派出所的电动门。门被推开后,那群村民就一哄而上全部都拥进派出所里面来。进来之后,那些村民就追问所领导和民警说要放人。这时那名短发穿裙子的女子就冲到值班室对着其问是不是派出所抓了她的父亲,其回答她说所里没有关人,那名女子听了后,出去对那些村民不知说了些什么,然后那些村民的情绪更加激动。所领导和民警都一直不停地劝阻他们,但是他们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冲击劝阻的民警,擅自对派出所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同时有一些村民往二楼办公区扔矿泉水瓶及石头,并且对派出所的领导和民警进行辱骂,有一些村民的行为较为过激,并拿雨伞打所领导和民警。在这期间,他们还多次冲击前来劝阻的公安民警及治安队员,踢打部分办公室大门,损坏部分派出所生活设施,对参加抓捕他们村里的那个人的民警进行殴打、威胁,扬言派出所不释放人,就要公安民警人命。冲击事件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及开发区公安分局、武鸣县公安局迅速派出主要领导及大量警力前来协调处理,维持现场秩序。但双龙村的村民无视法纪法规和公安机关的宣传和劝离工作,与公安机关僵持,占据里建派出所大院,提出公安机关马上放人的无理要求。在此期间,双龙村的一些老弱妇女在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下,不断对公安分局领导和民警进行辱骂、拉扯、围攻。双龙村村民采取这种方式一直与公安机关僵持到21时才离开。12.证人黄甲、杨某、韦某、(均为里建派出所协警员)等人证言。证实:与刘乙、聂某某、刘乙、凌某证言相印证。13.证人赵某(武鸣县城管大队执法人员)证言。证实:2012年5月22日下午4时许,其接到武鸣县城管大队领导指示,前往里建派出所维持现场秩序。当其到里建派出所时,发现现场有百余名群众聚集在派出所大门内外及周边地区大声喧哗、辱骂,并与派出所警务人员发生口角。不久后现场人群在部分群众的挑拨下愈演愈烈,多次出现辱骂、冲击警员、殴打警员等过激行为,并在下午6时许,出现冲撞派出所拘留室、踹门、扔砖等极其恶劣的行为,过程中有多名警务人员为维持现场秩序被群众打伤。该情况一直持续至当日夜间9点结束。14.证人黄乙、宋某、秦某(武鸣县城管大队执法人员)证言。证实:与赵某证言相印证。15.证言黄乙(双龙屯黄乙的大女)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的时间其不太记得了,当天15时许,其接到其母亲的电话得知其父亲黄乙被人抓了,但是不知道被什么人抓,然后其就联系其妹黄慧玲,告诉父亲出事了,于是其和其妹回家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然后其就与其丈夫和其妹黄慧玲三人一起回锣圩。在回家途中其母亲打电话告诉其父亲是被派出所的人抓了。回到村里面16时许了,就见村里面已经集结了很多村民,村民正上两辆公交车,村民说其父亲是被里建派出所抓的,准备去里建派出所让派出所把其父亲放出来,其和其妹妹也跟着母亲坐其丈夫开的车,跟着几辆公交车一起去到里建派出所。其和其妹妹去到里建派出所的时候,看见里建派出所的大门前已经聚集着很多本村的村民,派出所的大门是关着的,里面有民警在门口守着,不给进去。那些村民在外面问民警,叫喊着为什么要抓我们村的人,我村的人犯了什么罪。这时一大帮村民去推派出所的电动门,电动门一下子就歪过一边,村民就从冲进派出所里面。派出所的民警看见村民闯进去,就出来挡住,村民们就一边推搡民警,一边跟民警理论为什么要抓黄乙,有的村民进入派出所大院里寻找黄乙,其也和其妹妹进入派出所的大院追问民警其父亲到底犯了什么事,民警一边阻拦一边劝阻,让村民回去,但是村民都不理会。派出所的民警找到其和其妹妹,让其和其妹妹也去劝阻那些情绪激动的村民,其也去劝阻了,但是都没有用,就这样一直闹了一个多小时左右。村民等了很久都不见派出所放其父亲,就又去找民警理论,有些情绪激动的村民就用没喝完的矿泉水泼向民警。到了天黑下来,派出所的民警还不放人,村民都不愿意回去,说要放了其父亲后才回去。到了晚上大概21时许,里建派出所的民警才放了其父亲黄乙。村民们见民警放了其父亲,才逐渐离开。16.证人黄丙(双龙屯黄乙的次女)证言。证实:与黄甲妮证言相印证。17.证人黄乙(黄乙的儿子)证言。证实:2012年5月22日下午,其朋友发来短信,告诉其家里出了事并叫其打电话回家。其就打电话告诉其两个姐姐,其姐姐叫其自己坐车到里建派出所旁边的医院等。其到了里建派出所旁边的医院等了个小时,看见一辆班车从锣圩方向驶来,车子在里建派出所门口停下,就见本村的村民二、三十人下车冲向里建出所。里建派出所的人见村民冲向派出所就把大门关好。本村的村民站在里建派出所的大门大喊:“开门,为什么要抓人?”但是,里建派出所的人不开门。过了一会,村民情绪激动就推开里建派出所的大门,冲进去派出所里面去了。当时本村村民有一百多人冲进派出所。之前只见有二、三十个村民,但是后面怎么来了那么多村民其不清楚。其和村民进到派出所里面后,就有一些公安人员拿着盾牌挡在办公楼门前,不让村民们冲进办公楼里。然后,就有一个领导出来和村民交涉。因为其父亲被抓了,所以其很恼火,就站出来用手指着那个领导质问为什么抓其父亲,那个领导就说派出所为什么抓人不清楚,要去问一下。其听了就到旁边等结果。其在等结果的时候,就见本村的一些村民情绪激动,由一些老人带头去冲击那些拿盾牌守办公楼前的公安人员,这些人都是用手去推盾牌。村民在冲击的时候,大喊:“放人!”见村民去冲击的时候,其就跟过去看,后面马上有好多村民也往这边过来,一起冲击这些拿盾牌的公安人员。其当时见大家这样做,其也动手推一下盾牌,见没有推开,其就退了出来。退出来时,见到村民已经冲开那些拿盾牌的人往派出所的留置室方向了,其也跟在后面走进去。到留置室附近时,就有人叫喊其父亲的名字。但是其在里面逛了一圈,没见有动静,其就回到派出所的球场那站着了。过了不久,其就看见本村的十几个村民围着一个警察并推那个警察到球场中间不让离开。后来,村民知道其父亲得放出来后,就一起坐公交车回去了。18.证人潘某某(武鸣县锣圩镇客运车队队长)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一天,大概下午17时左右,有一个男子打其电话称:双龙村要租车拉人到里建,大概要4辆车。于是,其开始联系司机看谁正好拉客回锣圩的,让司机到锣圩双龙村桥龙屯接人。当时记得联系了四个司机,其中二个是梁培锋、朱茂刚,其他的记不得了。当时其还不知道双龙村的群众到里建做什么,后来才听说村民去里建派出所闹事。……具体联系租车的人及费用支付不清楚。19.证人梁某某、朱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5月22日由车队长潘振陆安排,到双龙村桥龙屯拉人前往里建派出所。(三)辨认笔录、照片20.证人黄甲、宋某、秦某、黄乙、赵某、刘乙、李某某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黄甲、宋某、秦某、黄乙、赵某、刘乙、李某某从侦查员分别给出的一组12张正面免冠的不同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陆某某、黄乙、张某、陆某某是积极参与冲击国家机关的人员。(四)视听资料。21.随案移送7张光碟。证实: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参与了2012年5月22日下午武鸣县锣圩镇双龙村桥龙屯村民组织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活动。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桥龙屯村民,已经推开里建派出所的大门,涌入并占据该所大院,致使该所日常工作被迫停止,转而进入维持秩序状态。在这过程中,当村民情绪激动,辱骂、威胁、推拥公安干警排成的人墙时,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均混杂在这些情绪激动的村民中,积极实施辱骂、威胁、推拥、拉扯、投掷异物等行为。(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2.被告人陆某某供述。证实:陆某某因不服里建派出所拘传本村村民黄乙,于2012年5月22日17时参与本村村民组织的聚众冲击里建派出所的活动,直到当日22时听说黄乙得放回家了才离开现场的事实。供认:其到里建派出所见本村很多村民骂里建派出所为什么抓黄乙和要求他们放人的话。其也跟着叫喊:为什么抓人,打死你们去之类的话。村民一直闹,派出所领导和民警来做工作,让村民离开,村民不听劝告继续在里面和民警对峙。当村民围住里建派出所的教导员,质问为什么不放人时,其也大声质问,并伸手撕下那个教导员的肩章。村民和里建派出所民警一直对峙到晚上22时许,派出所不得已才把黄乙放了出来,其和村民才离开派出所。23.被告人黄乙供述。证实:黄乙因不服里建派出所拘传本村村民黄乙,于2012年5月22日下午3点钟参与本村村民组织的聚众冲击里建派出所的活动,直到当日21时听说黄乙得放回家了才离开现场的事实。供认:其和村民当天下午3点钟去到派出所之后,派出所的大门关着,村民在门外叫喊要派出所放回黄乙,有的人就去推门,其也抓着大门。大门被推开后。所有村民就涌进派出所大院里了,一直叫喊着要派出所交出黄乙。有个着警服的人说是派出所指导员,其就抓住那人的胸口,叫喊着让那人在半个钟头内放黄乙,如果不放黄乙回来就打那人。村民一会围这个领导,一会围那个领导,领导想脱身村民就扯他们。当天起码有一百多村民全部进入大院里,不停地闹,搞得乱哄哄的。直闹到晚上9时左右,听说公安已经把黄乙送回家,村民才肯离开现场。24.被告人陆某某供述。证实:陆某某因不服里建派出所拘传本村村民黄乙,于2012年5月22日下午参与本村村民组织的聚众冲击里建派出所的活动,直到当晚听说黄乙被放回家时才离开现场的事实。供认:其到了里建派出所时,看到里建派出所里已经有几十个本村村民在和派出所里的公安民警闹哄哄的,其就和人流一起冲进里建派出所里。进到派出所后,其就和同村人一起在里建派出所里围住所里面穿警察衣服的公安民警,并指着一个大声质问为什么乱抓人。当时民警劝村民离开时,其就对民警说:“我们一定要把黄乙从你们手中抢出来才离开,不然你们公安就什么也不要做”。那名公安民警警告其冲击派出所是违法的,但其没有听民警解释,仍和村民一直骂公安民警。接着陆续来了两辆公交车载来的一百多个桥龙屯村民走到派出所里来。当时场面很乱,里建派出所里也排了几队保安拦住村民,还有些公安民警拿话筒对村民喊劝村民不要激动,有事情可以选代表出来谈。但是村民人多,场面很乱,大家都很冲动,其也一样。村民就开始冲进里建派出所值班室旁的房间里去,看看黄乙是否被关在房间。但是公安民警安排了两排拿盾牌和警棍的保安拦住村民。其当时在人群里,随着有人大喊冲进去找人,大家就用力撞里建派出所里值班室旁的办公室门口,当时这些办公室的门都是锁着的,双龙村的村民就撞开办公室的门进去找黄乙是否关在里面,一直撞开了里建派出所里的三间办公室的门,但是一直都没有找到黄乙。然后其随着人流在里建派出所里的操场上围住穿警服的公安民警,叫公安放人。就这样一直闹了有几个钟头,天渐渐黑下来了。后来听说黄乙被送回家了。桥龙屯村民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后里建派出所安排了几辆车把村民都送回双龙村桥龙屯。25.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张某因不服里建派出所拘传本村村民黄乙,于2012年5月22日下午参与本村村民组织的聚众冲击里建派出所的活动,直到当晚听说黄乙被放回家时才离开现场的事实。供认:当其去到里建派出所时,里建派出所的大门已经被前面一批村民冲坏,铁门翻在地上。派出所民警就站成一排,阻止村民再往里面冲去。其就和同去的第二批村民和第一批村民推搡、辱骂、威胁民警,让公安放了黄乙。但公安一直不放人,其非常气愤,然后随手拿起放在派出所墙边的一把红色扫把,砸向里建派出所民警。村民叫喊着放了黄乙,一直闹到天黑,听说黄乙被放了,才乘车离开。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积极参与他人为首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成立。被告人陆某某、陆某某的无罪辩解,以及辩护人黄庆生、刘超麟、蒋爱兵、黄慧关于本案事实和定性方面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在犯罪主体方面。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本案中虽然无法查明谁是本案的组织者,也无法认定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是本案的首要分子,但是,本案的大量证据,尤其是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供述,足以认定本案四被告人积极实施了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参与他人为首组织的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具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体要件。二、在犯罪客体方面。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和村民的共同行为,侵犯的地点、对象具体、明确,专门针对公安派出所,且在公安派出所工作时间,遭受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具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要件。三、在犯罪主观方面。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的行为动机是出于对本村村民黄乙被公安机关依法拘传不满,其目的是逼迫公安机关释放黄乙。其动机目的具有违法性。而本案四被告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其明知自己参与冲击公安派出所的行为,会造成公安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无法进行的危害后果,仍积极参与,因此,其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心态。具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要件。四、在犯罪客观方面。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在公安派出所工作时间,伙同村民强行进入并占据派出所大院,冲击了公安民警的防线,积极实施辱骂、威胁、推拥、拉扯、投掷异物等行为,强行闯入并肆意搜查派出所办公区,造成了严重混乱局面,致使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因受到冲击而被迫停止,且冲击公安派出所的活动持续了长达5个小时。因此次群体性事件,当地公安机关为了保护派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持治安秩序被迫出动大量警力,严重影响了工作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具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客观要件。被告人陆某某、黄乙、陆某某、张某积极参与他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其他积极参加的”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在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某表现积极,被告人黄乙、陆某某、张某表现次之,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陆某某对其行为性质提出异议,被告人黄乙对其行为性质表示不清楚,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黄庆生、蒋爱兵黄慧提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来量刑的意见,与本案定性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三、被告人陆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四、被告人张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以上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许春桂审 判 员  青彦达人民陪审员  罗远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春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