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满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宋立惠与刘俊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惠,刘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满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宋立惠。被执行人刘俊磊。本院在执行宋立惠与刘俊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俊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满城县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张宝健代理审判员 刘普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