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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梁某甲,开滦马家沟矿劳动服务公司退休工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原告之女)被告梁某乙,开滦马家沟矿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梁某甲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