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梁某甲,开滦马家沟矿劳动服务公司退休工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原告之女)被告梁某乙,开滦马家沟矿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梁某甲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