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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雷秀英与侯喜翠、李小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秀英,侯喜翠,李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雷秀英,女,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侯喜翠,女,汉族,1960年7月11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李小英,女,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侯喜翠、李小英自觉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