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雷秀英与侯喜翠、李小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秀英,侯喜翠,李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雷秀英,女,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侯喜翠,女,汉族,1960年7月11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李小英,女,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侯喜翠、李小英自觉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