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申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魏某甲、李某某与孙某某、魏某乙法定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魏某甲,李某某,孙某某,魏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申字第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某甲,男,汉族,住开封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魏宝安,男,汉族,住开封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魏军梅,女,汉族,住开封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女,汉族,住开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魏某甲、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某、魏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汴民终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某甲、李某某申请再审称:魏某甲、李某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为339641元,原审认定为225894元,少计算227500元。第一,孙某某、魏某乙提交的开封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显示,魏宝林抵押贷款25万元用于购买九鼎颂园63号楼西单元5层西户的房产。魏宝林未购买该房产,也没有证据证明魏宝林将该款取走。该合同是虚假的,不合法的。原审将25万元贷款从财产总额中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孙某某、孙红梅、孙红霞三姐妹串谋,伪造证据,向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起诉继承人。原审扣下魏宝林名下的66万元财产不予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本案于2009年10月29日立案,孙红梅、孙红霞诉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继承案判决在先,债务纠纷案在后,应当先继承后清偿。本院认为:魏某甲、李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开封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魏宝林抵押贷款25万元的虚假性、不合法性。原审将25万元贷款认定为魏宝林夫妻的债务,从魏宝林、孙某某共同财产中扣减并无不当。原审认为魏宝林名下未继承的66万元财产,因涉及债务纠纷,待查明事实后另作处理并无不妥。魏某甲、李某某称继承案判决在先,债务纠纷案在后,应当先继承后清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魏某甲、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某甲、李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玉安审判员 单国生审判员 马建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