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贾长洪与王胜平附带民事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长洪,王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城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贾长洪。被执行人王胜平。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由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胜平给付申请执行人贾长洪损失21308.7元,负担执行费219.62元,共计21528.3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被羁押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铭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