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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尹淑芹诉刘凤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淑芹,刘凤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尹淑芹,��职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凤岭,住双辽市尹淑芹诉刘凤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四日作出了(2012)双郊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凤岭给付赔偿款6657047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赔偿款后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杨玉福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