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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永聪与陈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民一初283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聪,陈玉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837号原告:张永聪,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陈玉兵,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聪诉被告陈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向原告张永聪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张永聪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永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仕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