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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林高科礼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林高科礼品(深圳)有限公司与朱云飞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高科礼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林高科礼品(深圳)有限公司,朱云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684号原告高林高科礼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汤荣辉。委托代理人陈静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高林高科礼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姜仁凤。委托代理人陈静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朱云飞,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林高科礼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高林高科礼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云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已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之间管辖权尚未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