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易会专、易际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易会专,易际场,易会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709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被告:易会专。被告:易际场。被告:易会山。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易会专、易际场、易会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美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