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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一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9-01-14

案件名称

梁毅与梁家林、李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毅;梁家林;李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一初字第852号 原告梁毅,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委托代理人梁春林,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兴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梁家林,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洛阳镇六九村社背**。 被告李鲡,女,成年,住兴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毅诉被告梁家林、李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梁毅承担。 审判员  唐选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振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