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陆长荣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陆群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长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陆群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陆长荣。委托代理人:李文斌,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317号(农机局大楼一楼)。代表人:诸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耀彪,系公司员工。被告:陆群灼。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长荣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陆群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长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计44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茅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