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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毛运波、王金涛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运波,王金涛,张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毛运波。指定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金涛。指定辩护人陆惠锋,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浪。辩护人李艳蕾,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运波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金涛、张浪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某、代理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运波、王金涛、张浪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3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毛运波在本市宝山区江杨南路XXX号阿斯特兰青岛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宿舍102室内欺侮同事班某某。班随即将此事告知李某某(另案处理)和于某某。于遂电话联系毛运波并相约于当日21时30分许,在本市宝山区江杨南路XXX号阿斯特兰青岛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面的江杨路大桥下进行殴斗。后毛运波纠集张浪、王金涛、涉案人路遥、义坤(均另案处理)、吕亚强参与约架,其间,毛运波和张浪又分别准备了匕首。当日21时30分许,毛运波、张浪、王金涛、路遥、义坤、吕亚强乘坐摩托车赶至约架地点,并在附近捡取多根竹竿,后持匕首、竹竿等与持空心钢管的于某某、李某某及其纠集的孙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季某某、刘某、赵亭亭发生殴斗,造成被害人赵亭亭死亡,李某某、刘某、于某某、季某某、孙某、毛运波、王金涛、路遥等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亭亭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右胸部致心、肺等损伤造成大失血而死亡。李某某、刘某的伤势均构成重伤。于某某、季某某、孙某、毛运波、王金涛、路遥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当日23时许,被告人毛运波在父母陪同下,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淞南派出所报案。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侦查人员在本市交通大学第三附属人民医院(即宝钢医院)内,抓获被告人王金涛、涉案人路遥、义坤;凌晨4时许,公安侦查人员又在本市宝山区顾村镇盛宅村崇明塘49号105室内,抓获被告人张浪。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刀具照片、《验伤通知书》、《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证人倪甲、吴某某、薛某的证言,涉案人员路遥、义坤、吕亚强、于某某、李某某、刘某、孙某、王某某、季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毛运波纠集王金涛、张浪等多人持械与他人发生斗殴,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六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涛、张浪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运波具有自首情节,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毛运波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毛运波的辩护人提出毛运波具有自首情节,据此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金涛对起诉指控其参与聚众斗殴没有异议,否认持刀斗殴。王金涛的辩护人提出王金涛没有持刀参与斗殴,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浪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张浪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斗殴系对方提出,张浪在主观上没有打架的意图,而是去劝架;在犯罪中系从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此请求法院对张浪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毛运波在本市宝山区江杨南路XXX号阿斯特兰青岛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宿舍102室内,强行亲吻、抚摸女同事班某某,被班拒绝。当日下午,班某某的朋友李某某和于某某先后得知此事。于某某遂电话联系毛运波,双方相约于当日21时30分许,在江杨南路XXX号阿斯特兰青岛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面的江杨南路大桥下见面。后毛运波纠集张浪、王金涛等人,并在张浪陪同下购买了一把尖刀随身携带,张浪亦携带一把尖刀,当日21时30分许,毛运波、张浪、王金涛等人驾驶摩托车至约定地点,毛运波持尖刀,王金涛向张浪索要了尖刀,张浪等人持竹竿,与按约赶到手持钢管的于某某、李某某及其纠集的孙某、王某某、季某某、刘某、赵亭亭殴斗。张浪竹竿被打掉后又向王金涛要回尖刀。殴斗中,赵亭亭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右胸部致心、肺等损伤造成大失血而死亡;李某某、刘某均因刀伤构成重伤;于某某、季某某、孙某、毛运波、王金涛、路遥等人构成轻微伤。后双方离开现场。当日23时许,被告人毛运波在父母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本市抓获王金涛、张浪等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被告人毛运波一方涉案人路遥、义坤、吕亚强的证言证实,毛运波纠集多人持刀、竹竿与对方持钢管在江杨南路大桥下斗殴。1、涉案人路遥证言证实,2013年1月31日13时许,毛运波打电话给路遥,称出了点事可能要打架,让路遥帮忙找几个人。当日20时许,毛运波和张浪各骑一辆摩托车到路遥工作的酒店等路遥。路遥带同事吕亚强与毛运波碰面,毛运波称一共叫了七八个人。路遥四人骑摩托车和王金涛、义坤会合,六个人骑四辆摩托车于21时30分许到达江杨南路大桥。毛运波拿出一把十几公分长的弹簧刀。王金涛向张浪要刀,张浪把一把刀柄上缠着绿色布的刀给了王金涛,王金涛将刀放在屁股后面的口袋里。张浪和路遥在附近小店边捡了五六根约1.5米长,10到15公分粗的竹竿。王金涛驾车带着张浪,路遥带着吕亚强,毛运波和义坤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往桥洞下面开。对方的人持钢管等在一个厂门口。摩托车都停下来,王金涛和张浪被一群人围起来,毛运波也被围在其中。双方持竹竿和钢管打斗。有人喊有刀后,很多人四散逃走。对方还有两个人躺在地上,王金涛踹了其中一个人一脚。离开的时候王金涛说背后被人捅了一刀,让路遥帮忙捂着后背。毛运波、张浪、吕亚强分别离开,王金涛、义坤、路遥去医院救治。在医院的时候,路遥三人被警察抓获。2、涉案人义坤的证言证实,义坤和毛运波、张浪、王金涛、路遥是朋友。2013年1月31日17时许,张浪告诉义坤,毛运波在公司和同事发生矛盾,如果有事让义坤去帮忙。18时许,毛运波打电话让义坤去打架。当日21时许,义坤和毛运波、路遥、张浪、王金涛以及路遥的一个同事碰头,毛运波称如果能赔礼道歉解决最好,不行就要和对方打架。六人一起骑摩托车到毛运波单位附近。到达后,毛运波问大家是否携带工具,毛运波拿出一把单刃折叠刀。张浪拿出一把刀柄有绿色绳子缠绕的刀。张浪和王金涛小声交流了几句后,张浪把刀给了王金涛。在等对方的时候,张浪和路遥去拿了三根竹竿,分给义坤等人。对方的人到达后,毛运波等人都骑摩托车过去。毛运波持刀左右乱挥。张浪从地上捡了一根钢管和对方打,路遥空手和对方打。王金涛也和对方混在一起对打。对方发觉有刀即跑掉,剩下两个人。离开现场后,义坤发现王金涛被毛运波误捅在背上,路遥受伤。听路遥和王金涛说,打架的时候王金涛持刀捅人了。3、涉案人吕亚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31日20时30分许,吕亚强的同事路遥让吕亚强帮忙打架,同去的还有毛运波、王金涛、张浪和义坤。到现场后,毛运波和对方打电话联系,张浪和路遥去桥上打探对方情况后回来说对方有十几个人,手里都有钢管。毛运波想去买刀,但没买到,张浪找到三根竹竿,自己持一根,其他两根分给路遥和吕亚强。路遥骑摩托车带吕亚强和自己这一方的人骑到桥洞下方,双方开始互相打斗。在打架的时候,张浪持刀差点误伤吕亚强。对方发觉毛运波一方有刀即逃走,剩下两个人躺在地上。张浪过去踢了其中一个人一脚。王金涛称自己中刀。吕亚强乘坐毛运波的摩托车离开现场的时候,发现毛运波口袋里有一把刀,吕亚强就将这把刀带回宿舍放到衣服口袋里。二、涉案证人于某某、李某某、刘某、季某某、孙某、王某某、薛某的证言证实因为班某某被毛运波欺辱,于某某纠集上述人员及赵亭亭与毛运波一方相约并在宝山区江杨南路XXX号阿斯特兰青岛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面的江杨路大桥下进行殴斗。1、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1日11时许,于某某通过李某某得知朋友班某某被人欺辱。当日15时许,于某某遇到班某某,对方给班某某打电话被于某某接听,于某某不同意对方道歉,对方说打架解决。当晚,于某某和李某某、刘某、孙某、赵亭亭、王某某等人吃饭,李某某表示要去打架,大家都同意。于某某这一方准备了空心铁棍等工具,共十人,于21时许到达江杨南路桥下。对方五六个人分乘三辆摩托车,每人拿长约2米的木棍。双方开始打斗,现场很乱,于某某右肩被对方一名长头发男子捅了一刀,又看到另一男子也拿刀,于某某看到对方有两把刀即逃离现场。现场光线暗,混乱,之前不认识对方的人。2、涉案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31日14时许,李某某通过班某某的朋友薛某得知班某某被一名男子调戏。16时许,于某某告诉李某某,由于班某某被欺负,他已经和对方约定当晚21时30分在江杨南路桥下打架。李某某同意。当晚,于某某、李某某、刘某、孙某、季某某、王某某、赵亭亭一起吃饭,李某某把打架的事情告诉在场的人,在场的人都同意。之后,季某某、赵亭亭和于某某去季某某家拿了钢管。李某某带着班某某等人到现场。到现场后,对方三辆摩托车先后开过来,中间一辆车有人跳下来,李某某一方的人即上前用钢管殴打对方。在打斗中,李某某的背部等多处被对方捅伤,其中有一名是第一辆摩托车上的男子。对方的人都参与打架。事后得知赵亭亭死亡,刘某肺部受伤,季某某、孙某、于某某均受伤。涉案证人刘某、孙某、王某某、季某某的证言印证了上述两名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因为班某某被一名男子调戏后,于某某和李某某纠集多人与对方在江杨南路桥下打架,对方持尖刀、竹竿骑摩托车到现场参与殴斗。在殴斗中赵亭亭死亡,李某某、刘某、季某某、孙某受伤。因为光线太暗,均无法辨认对方。3、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初左右,薛某遇到以前的同事班某某。班哭着告诉薛某,同事毛运波在毛的宿舍里对班动手动脚,还亲她。薛某即打电话质问毛运波,后又应班某某要求打电话给李某某将此事告诉李。李某某过来将班某某带走。晚8时许,班某某打电话给薛某让其陪同去打架现场,被薛拒绝。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位于本市宝山区江杨南路XXX号阿斯特兰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面的江杨大桥桥下空地上。该空地上提取三根竹竿,在空地地面及桥下墙面共提取五处血迹。四、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刀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人路遥的辨认笔录证实作案工具被查获扣押的情况。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刀具照片证实,吴某某是吕亚强的阿姨。吴在2013年年初清理吕亚强的物品时,在吕的灰色羽绒服口袋里发现一把黑色单刃尖刀。公安人员于2013年2月18日从吴某某处调取上述黑色刀刃的单刃尖刀一把。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刀具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张浪处调取单刃钢制尖刀(刀柄缠绕绿色尼龙绳)一把。3、路遥对刀具的辨认笔录证实,路遥辨认出张浪交给王金涛的刀,刀柄缠绕绿色尼龙绳。毛运波持有一把蓝红刀柄的单刃尖刀或形状类似的单刃刀。上述两把尖刀当庭经毛运波、王金涛、张浪辨认,确认黑色刀刃的尖刀系毛运波带到现场的刀,刀柄缠绕绿色尼龙绳的单刃钢制尖刀系张浪带到现场的刀。五、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不能排除案发现场提取的四处血迹为赵亭亭所留,一处血迹为孙某所留。不能排除黑色单刃尖刀(蓝红刀柄)刀刃上的血迹为孙某所留。六、《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居民死亡丧葬证》、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验伤通知书》、相关户籍资料等证实被害人赵亭亭的身份、死亡时间及原因,另证实其他人伤势情况。1、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赵亭亭右上胸见一处长5厘米创口,深入胸腔。右前胸第四肋及第五肋骨折,右侧胸腔大量积血。右肺中叶见一处贯通创,心包破裂。右心室见一创口。右侧膈肌见一处裂口,肝右叶前侧见一处长2厘米的浅表裂创。赵亭亭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右胸部致心、肺等损伤造成大失血而死亡。2、赵亭亭的户籍资料、《居民死亡丧葬证》证实,赵亭亭于2013年1月31日死亡。3、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不能排除赵彦丽和卜月兰夫妇为赵亭亭的生身父母。4、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验伤通知书》、相关病历等抢救情况证实,因本案,李某某因刀伤致左胸背部及左髂后上棘、左臀部软组织裂伤,累计长达14cm,致左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左肺下叶裂伤,左第六肋骨骨折等,构成重伤。刘某因刀伤致右背部肩胛骨内侧缘处软组织裂伤长达4cm,右第六后肋骨折,右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右肺裂伤,构成重伤。毛运波、王金涛、路遥、于某某、季某某、孙某构成轻微伤。七、本案的案发经过和各名被告人到案的情况1、证人倪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1日22时许,倪乙驾驶集卡车在阿斯特兰公司内等待装货。倪乙听到刺耳的摩托车摔倒声后,到公司门口看到江杨南路大桥南侧的桥下有五个男的在打两个男的,其中两个人拿着一米长的钢管,还有人用脚踹。被打的两个已经躺在地上,有个女的在阻止。打了半分钟左右,五个人驾驶两辆摩托车、一辆电动车离开。倪乙遂拨打110报警。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1日22时许,毛某某回家看到儿子毛运波额头在流血,妻子在哭,经询问毛运波,毛运波称为了一名女子,当日21时许纠集了五个人和对方持钢管的十几个人打架。在打斗中,毛运波持刀捅了对方的人,对方有几个人被打倒。毛某某就和妻子带着毛运波到了杨行派出所。杨行派出所的值班民警让其到淞南派出所处理。毛某某又带毛运波到了淞南派出所,民警受理后,毛某某和妻子离开。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受案登记表》、《110接警登记表》、《淞南1.31伤害致死案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实,案发当日23时许,毛运波在父母陪同下至淞南派出所投案,交代了自己这一方参与的人员,并供述了自己在斗殴中持刀捅伤他人。2013年2月1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交通大学第三附属人民医院抓获正在就医的王金涛、路遥、义坤。同日4时,公安人员在宝山区顾村镇盛宅村崇明塘49号抓获张浪。八、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毛运波供述,2013年1月31日13时40分许,毛运波在阿斯特兰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宿舍102号房间内强行亲吻、搂抱、抚摸女同事班某某,遭到班的拒绝,并被班抓了右手。班某某即离开。15时许,班某某的朋友薛某打电话给毛运波质问此事。毛运波因当时不方便打电话,后回拨了薛某的电话,是一名男子接的电话,男子骂毛运波,并让毛运波当晚到江杨南路大桥桥洞下当面向班某某道歉。毛运波感觉对方会打自己,就打电话给张浪、王金涛、路遥、义坤,告诉他们自己惹事了,有人要打自己,让他们晚上帮忙充充场面。20时许,张浪骑摩托车到毛运波处,张带了一把30公分左右的军绿色的匕首,并陪同毛运波去买了一把20公分左右的单刃弹簧刀。之后两人去找路遥,路遥带一个朋友出来会合,四人到宝杨路蕴川路路口等到王金涛之后再去和义坤会合。21时30分许,六人骑四辆摩托车到了江杨南路大桥桥洞下,因为没有看到对方的人,张浪带路遥骑摩托车到桥上去查看,回来后说对方有十几个人,手中都有钢管。毛运波一方觉得只有两把刀打架不够,即到附近小店买刀,没买到,回来的时候看到张浪几个人拿了竹竿。六人再次往桥洞下面开,和对方遭遇后,毛运波用竹竿乱甩,竹竿被对方钢管打掉,毛运波就从口袋拿出之前买的弹簧刀捅了对方两名男子,捅在什么部位不记得了,还误捅了王金涛。双方打斗结束后,毛运波将自己受伤一方的人送到医院后回家。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2、被告人王金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31日15时许,朋友毛运波发QQ信息给王金涛,称自己惹了事要王金涛过去充场面。后张浪也对王金涛提及此事,让王金涛过去帮忙。当日20时许,王金涛下班去找张浪,发现毛运波、张浪、路遥、吕亚强等在蕴川路宝杨路路口。王金涛问毛运波事情的起因,毛称其在厂里宿舍调戏了一名女子,女子反抗逃走,后女子的男朋友打电话给毛运波约好晚上在江杨南路大桥下谈和。五个人骑摩托车和义坤会合后,一同到江杨南路大桥下。到了桥下后,对方没来,毛运波就打电话给对方,毛说在电话里听到对方有钢管,怕自己一方吃亏,就带人去找工具。毛运波拿出一把刀,张浪把自己一把不可折叠的、刀柄用绳子缠着的刀放在王金涛摩托车前车筐内。张浪和路遥找到三四根竹竿,张浪、路遥、吕亚强各持一根竹竿。王金涛知道双方肯定要打起来了。毛运波称对方已经到了,王金涛骑摩托车带张浪在第一个,其他人骑车跟在后面。王金涛和张浪开过头,即掉头往回开,张浪跳下车持竹竿和对方打。王金涛驾驶的摩托车倒地,王金涛去扶车并且捡到之前张浪放在车筐内的刀。张浪向王金涛要刀,王金涛将刀递给张浪,张浪称拿刀吓吓对方。毛运波和对方打斗中误刺了王金涛一刀。后对方除了两名坐在地上的男子和一名女子,大部分人都跑掉了。王金涛一方的人也离开现场。回到王金涛家中后,王金涛告诉路遥、义坤和张浪自己拿刀划了对方肩膀,但实际王金涛并没有伤到对方的人,是为了充面子才这样说。后来,王金涛在宝钢医院救治的时候被警察抓获。3、被告人张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31日16时许,张浪接到毛运波的电话,毛称他强行碰了别人的女朋友,人家要报复,让张浪帮忙一起打架。张浪即打电话给义坤和王金涛,二人没有明确回复。张浪把王金涛和义坤的手机号码告知毛运波,还询问是否要通知路遥。毛运波表示自己通知路遥。当日19时许,张浪与毛运波会合,毛运波称要买把刀防身,张浪带毛运波去买了一把单刃弹簧刀。之后二人去找路遥,路遥带同事吕亚强来会合。四人先和王金涛会合,再去找义坤,六人一同到江杨南路桥下毛运波的公司门口。毛运波和对方通话后,张浪带路遥骑摩托车到桥上看到对方有十多个人,有人手里拿着棍子在敲桥护栏。张浪将看到的情况告诉毛运波之后,毛运波说再去买点工具。张浪把自己的刀拿出来,王金涛说没有刀,张浪就把刀给了王金涛。毛运波骑车去买刀没有买到。张浪找了三四根竹竿,自己持一根,其他分给路遥和吕亚强。看对方的人已经下了桥,张浪和王金涛第一个骑摩托车冲过去,冲过了头。张浪回头看到义坤也开车冲过来倒在地上,对方把义坤围起来,张浪即持竹竿和对方打斗。张浪竹竿被对方打掉,即让王金涛将刀拿来,张浪拿刀之后用刀去吓唬对方,其间差点误伤吕亚强。对方除两个躺在地上的人之外,基本都跑了。毛运波对这两个人拳打脚踢之后,大家都离开现场。张浪得知王金涛被毛运波捅了腰部。王金涛告诉张浪,自己捅了别人的肩背部。张浪检查了自己的刀发现刀上有血,即将刀扔在王金涛家附近。后张浪回家休息,在家中被抓获。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依法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毛运波纠集王金涛、张浪等多人持械与他人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毛运波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构成故意伤害罪,王金涛、张浪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现有证据,王金涛到现场持张浪的刀参与斗殴,之后又将刀递给张浪,故王金涛否认持刀斗殴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王金涛没有持刀参与斗殴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毛运波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张浪受毛运波指使纠集他人参与斗殴,并持械斗殴,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对辩护人关于张浪去现场前无斗殴故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张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运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王金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起至二○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三、被告人张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起至二○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四、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征宇代理审判员  姜琳炜人民陪审员  赵福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