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德龙诉被告杜文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437号原告李德龙,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市人,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李臻,系内蒙古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文官,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人,现住包头市固阳县。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法定代表人佐佐木卓夫,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德龙诉被告杜文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文官、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龙诉称,2012年11月2日,原告李德龙与被告杜文官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被告杜文官将其贷款购买的蒙BFX8**丰田牌小型越野车一辆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李德龙,车辆贷款继续由被告杜文官偿还。签约当日,原告李德龙给付被告杜文官25万元,杜文官出具了收条一张。因该车辆是贷款购买,该车抵押给了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杜文官与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签订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AA-A273263000。因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该车享有抵押权,现被告杜文官未按约定清偿车辆贷款,导致原告李德龙花费购车款,却不能按《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办理车辆过户变更登记。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杜文官立即履行车辆买卖协议,由被告杜文官和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蒙BFX8**丰田牌小型越野车的变更登记至原告李德龙名下。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杜文官承担。被告杜文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作陈述。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日,原告李德龙与被告杜文官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被告杜文官将其贷款购买的蒙BFX8**丰田牌小型越野车一辆以25万元的对价出售给原告李德龙,车辆贷款继续由被告杜文官偿还。签约当日,原告李德龙给付被告杜文官25万元,杜文官出具了收条一张。因本案所涉车辆是贷款购买,该车抵押给了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杜文官与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签订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AA-A273263000。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车辆享有抵押权,因被告杜文官未按约定清偿车辆贷款,导致原告李德龙花费25万元购车款,却不能按《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办理车辆过户的变更登记。后原告李德龙经和抵押权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协商,替被告杜文官又偿还了18.5万元给抵押权人,本案所涉车辆的贷款现已结清。以上事实有《车辆买卖协议》、收条、《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现金存款凭条》、《贷款结清证明》以及原告陈述予以佐证。本院本院英、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原告李德龙与被告杜文官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转让时未经过抵押权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同意,但受让人李德龙已替杜文官向抵押权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全部清偿了本案所涉车辆的贷款,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的车辆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德龙要求被告杜文官立即履行《车辆买卖协议》,由被告杜文官协助原告办理蒙BFX8**丰田牌小型越野车的变更登记至原告李德龙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受让人李德龙和抵押权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协商,受让人李德龙已替杜文官向抵押权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全部清偿了本案所涉车辆的贷款,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已经得以实现。故原告要求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蒙BFX8**丰田牌小型越野车的变更登记至原告李德龙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杜文官和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李德龙办理蒙BFX8**丰田牌小型越野车的变更登记至原告李德龙名下。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杜文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宫志刚代理审判员 任忠利人民陪审员 白布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木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