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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任建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国,王胜利,叶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任建国。被执行人王胜利,个体。被执行人叶翠翠,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胜利、叶翠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任建国借款40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胜利、叶翠翠共同所有的位于临河区体育街60号翻建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