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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戈春花与朱婷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春花,朱婷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初字第3246号原告戈春花,女。委托代理人王秀枝,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戈英军(系原告哥哥)。被告朱婷婷,女。原告戈春花与被告朱婷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戈春花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宝钢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3年10月30日、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戈春花的委托代理人王秀枝、戈英军,被告朱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戈春花诉称,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于2009年9月因受精神刺激被被告强行送至青龙山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入院后6个月身体就完全康复。主治医生多次告知被告原告的身体状况完全符合出院的条件。被告每次来看望原告时,原告也多次要求为其办理出院手续,被告一直拒绝并声称原告再要求出院就同其断绝母女关系。被告拒绝办理出院手续致使原告至今不得不仍在青龙山精神病院“被”治疗。原告的工资卡、医保卡及所有证件均由被告保管,并将原告所有的房屋出租后将租金占为己有。原告及青龙山精神病院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出院手续,但被告一直拒绝原告及医院的电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及财产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工资卡;2、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金及养老金,暂定98000元。被告朱婷婷答辩称,原告的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工资卡在被告处,被告是原告的监护人,如果医院给原告开具康复证明,被告可以将上述物品返还给原告。原告的房屋现在是空置,没有出租,不存在租金。经审理查明,原告因“渐起自语,疑人害己,行为紊乱”,在2009年期间多次手持斧头及刀具上街,意图伤人,居民不断受其骚扰,多次报警。2009年9月1日,被告在原告住所地社区及派出所的协助下,将原告送至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作为其监护人,妥善保管原告所有的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工资卡等财物,看护原告的房产,多次到医院看望原告,按时交纳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另查明,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2013年5月7日向原告的监护人及家属发出了告知函,内容为“患者本人要求出院,根据病情评估,患者经过治疗后,目前精神症状基本得到控制病情好转,希望监护人尽快来院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仍需要家属监护,督促按时服用精神病药物,避免不良刺激,规律生活。精神科门诊随访”。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的告知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被告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在原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依法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原告在审理期间,未能向法庭提交其所患精神疾病治愈康复的证据。从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告知函的内容看,其精神症状虽基本得到控制,但仍需要监护,同时需要按时服用精神病药物,避免不良刺激,规律生活等,由此可以确认被告目前作为原告监护人的必要性。此外,原告在审理期间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监护期间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戈春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原告戈春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员  顾宝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韩春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