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霞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作城与林良武、谢李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城,林良武,谢李方,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918号原告王作城,男,1961年5月2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陈言峰,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林良武,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文,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雪英,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李方,男,1949年1月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中路195号大名城广场7层。法定代表人陈吓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长金,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王华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秋生,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城与被告林良武、谢李方、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20元,由原告王作城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华代理审判员 赵梦静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