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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中民初字第3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资中民初字第3877号原告孙某某,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某,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谈婚,198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9年11月18日在资中县鱼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5月24日生育一女李某某;2002年9月17生育一子李某某,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经常吵架、打架。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派出所调解后,被告依然不改打人的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再给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谈婚,198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9年11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1999年5月24日生育一女李某某,2002年9月17生育一子李某某,子女现均随被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接(报)出警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本案中,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就能减少矛盾,搞好夫妻关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权军秀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建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