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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金艳与杨宗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艳,杨宗芬,张宇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730号原告王金艳,女,1986年1月4日出生。被告杨宗芬,女,1958年8月24日出生。被告张宇航,男,199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羊耳峪59号9号楼2单元601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艳诉被告杨宗芬、张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艳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宗芬、张宇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