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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白民初字第0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许秀玲与陆建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玲,陆建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899号原告许秀玲被告陆建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玲与被告陆建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梅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