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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培荣,张开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黄培荣。被执行人张开贵。申请执行人黄培荣与被执行人张开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开贵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培荣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开贵给付工程款8578元,负担诉讼费100元共计86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开贵已履行5000元,对剩余的3678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张开贵在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培荣。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黄培荣凭该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7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寇元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