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李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孙云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