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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某某、鲁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042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女,1951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0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鲁某某,女,1955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19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全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