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象法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桂林市探索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桂林市探索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桂林市探索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9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探索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208元,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市探索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桂林市探索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人民币16208元并承担本次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143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要求,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代理审判员  龙 韧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