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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终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万结绪与叶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扬,万结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连民终字第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结绪。上诉人叶扬因与被上诉人万结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赣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3月30日,叶扬出具欠条一张交万结绪,载明欠万结绪现金6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只注明“出虾苗付钱”。后叶扬没有偿还。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叶扬欠万结绪现金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万结绪要求叶扬偿还6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叶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原审法院遂判决:叶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万结绪6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诉人叶扬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欠万结绪6000元属实,但已经分两次偿还万结绪3600元,并且万结绪口头表示此帐全部了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被上诉人万结绪答辩称,原审判决恰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叶扬欠被上诉人万结绪现金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判决叶扬给付万结绪现金60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叶扬提出的已经偿还万结绪3600元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扬没有提供已经偿还万结绪3600元的证据,且被上诉人万结绪亦不予认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叶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乙 斌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汪家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剑铭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