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劳锦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