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法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2013)紫执字第00115号丁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舒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紫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申请执行人舒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舒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紫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将位于紫阳县某某镇某某门面房面积34.95平方米的门面房归还申请人执行人丁某某、舒某某,要求李某某给付违约金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李某某强占申请人丁某某、舒某某位于紫阳县城关镇东城门楼北侧一栋房屋第三层西边第一间门面房,面积34.95平方米依法返还给申请人丁某某、舒某某。对李某某拖欠申请人执行违约金15000元,因李某某现经济困难,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履行能力时另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紫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丁某某、舒某某违约金1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执行长 苏武榜执行员 纪晓英执行员 杨 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寇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