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商外终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银威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安可信通信技术有限公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银威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安可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外终字第0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威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长沙湾永康街79号恒龙工商中心18楼A-B室。法定代表人颜志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国珍,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红,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安可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百胜路508号。法定代表人杨睿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银威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安可信通信技术有限公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商外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威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邬国珍,苏州安可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商外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冯月清代理审判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