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二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宏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二初字第452号原告:蚌埠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兴中路迎河碧水湾27栋4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孙元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宏伟,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