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苏茂良与姚长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茂良,姚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苏茂良。被执行人姚长玉(又名姚常玉)。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0)长执字第2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姚长玉在银行的存款4600元,现因被执行人姚长玉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长玉在银行46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