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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苏茂良与姚长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茂良,姚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苏茂良。被执行人姚长玉(又名姚常玉)。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0)长执字第2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姚长玉在银行的存款4600元,现因被执行人姚长玉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长玉在银行46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