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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57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水清、叶友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水清,叶友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768-1号申请执行人:赵水清,农民。申请执行人:叶友钿,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521号赵水清与叶友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另案中(慈溪市荣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叶友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叶友钿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慈溪市浒山慈发五金拉丝厂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路6号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赵水清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现叶友钿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叶友钿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水清人民币519.2万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8144元、执行费533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7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赵水清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或如发现被执行人叶友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徐 礼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