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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胡霞群与陈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霞群,陈超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胡霞群。被告:陈超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霞群诉被告陈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霞群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且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霞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霞群撤诉。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