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胡霞群与陈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霞群,陈超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胡霞群。被告:陈超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霞群诉被告陈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霞群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且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霞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霞群撤诉。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