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与李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6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晓萌,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小军,男,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做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9月9日申请于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人李小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人李小军在你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长青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67-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晓萌,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小军,男,汉族。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小军在你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小军在你行存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韩长青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67-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晓萌,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小军,男,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做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3日申请于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人李小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对李小军的存款600元,法院予以扣划,尚有50000元未履行,现法院将李小军的帐户予以冻结,待冻结期满后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执字第0016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韩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