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宁与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刘宁,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尚斌,总经理。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刘宁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2013)39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公司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万尚斌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万尚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万尚斌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