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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6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北京恒宇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北京恒宇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6873号原告李向晖,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恒宇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顺源里07号一层顺林春宾馆102室。法定代表人王木起。本院在审理李向晖诉北京恒宇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李向晖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向晖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向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向晖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薄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