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佳鑫诉被告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鑫,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王佳鑫,男,汉族,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告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满付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栋(特别授权),男,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王佳鑫诉被告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拒不交清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佳鑫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23元,减半收取4111.5元,由原告王佳鑫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戴 萍附法律条文:1、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