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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吴广龙与颜革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龙,颜革,邓姗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01412号原告吴广龙,男,1978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管爽,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革,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兆翔,男,1974年7月7日出生,北京天诚鸿信图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邓姗,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晓飞,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广龙与被告颜革、邓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广龙之委托代理人管爽、被告邓姗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晓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革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吴广龙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颜革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原告因个人原因需要将家中的财物转移别处保管,包含全新品相宝珀牌手表(玫瑰金双时区带日历全球限量版自动表,黑色表盘,深棕色鳄鱼皮表带)、全新品相爱彼牌手表(玫瑰金多功能手表,白色表盘,黑色鳄鱼皮表带,另加配原厂黑色鳄鱼皮表带一条)、豪雅牌自动单日历全钢手表一块及蒂芙尼牌白金戒指一枚。在一次与颜革见面时提起此事,颜革对原告称愿意替原告保管上述物品。原告与颜革是认识很长时间的朋友关系,又考虑到颜革的军人身份,将上述物品让其保管较为安全,遂将上述物品交由其保管,颜革为原告出具了保管手续。2012年10月5日,原告联系被告颜革,提出想取回上述物品,颜革对原告称,因家庭纠纷,上述物品被邓姗从家中取走交由他人保管。原告知道后,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物品,但无结果。现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全新品相宝珀牌手表(玫瑰金双时区带日历全球限量版自动表,黑色表盘,深棕色鳄鱼皮表带)、全新品相爱彼牌手表(玫瑰金多功能手表,白色表盘,黑色鳄鱼皮表带,另加配原厂黑色鳄鱼皮表带一条)、豪雅牌自动单日历全钢手表一块及蒂芙尼牌白金戒指一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姗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诉争动产所依托的保管关系是颜革为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而分别和原告恶意串通制造的虚假保管关系。原告诉称的动产均为价值高,体积小,易保管的物品。此类物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可能性本身就不大。依据生活常识,若有转交第三方保管的需要,也会委托专业机构或银行系统便捷、安全、有偿的保管服务。即便如原告所述,颜革的现役军人身份是他们与之建立保管关系的原因,颜革保管他人价值如此高的物品时,竟然没有在收条上注明购买价格(或市场价格)、附上相应发票并注上发票编号、附上照片、涉及画作的附上鉴定真伪证书、型号、约定保管费用、注明若保管物毁损或丢失的赔偿金或方式等很多保存保管物的必要信息。以上诸多疑点均可以证明诉争动产依托的保管关系有违正常生活常理。此外,仅依据原告提交的收条和颜革的自认,不足以证明所涉动产的所有权人是原告,在动产所有权都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收条证明的保管关系更无法成立。实际上,颜革拟制造虚假保管关系的目的是为了伪造和我的夫妻共同财产。颜革和我虽为夫妻关系,但在我怀孕后,就是否要孩子问题发生矛盾。颜革执意不要孩子,并多次和我提出离婚要求。2、我对诉争动产毫不知情也并没有占有诉争动产,且相应举证责任不在我。3、即便诉争动产依托的保管关系真实存在,该诉争动产的返还义务也是颜革的个人债务,而不是颜革和我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颜革没有证据证明其建立的保管关系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因保管关系有任何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开销,因此,颜革应对其自身行为负责,返还诉争动产是其个人应承担的义务。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广龙与被告颜革系朋友关系,被告颜革与邓姗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颜革为吴广龙出具收条一张,邓姗当时未在现场。该收条内容载明:今收到吴广龙送来委托保管物品如下:一、全新品相宝珀牌手表(玫瑰金双时区带日历全球限量版自动表,黑色表盘,深棕色鳄鱼皮表带);二、全新品相爱彼牌手表(玫瑰金多功能手表,白色表盘,黑色鳄鱼皮表带,另加配原厂黑色鳄鱼皮表带壹条);三、全新品相豪雅牌自动单日历全钢手表一块;四、全新品相蒂芙尼牌白金戒指壹枚。以上物品均带原厂包装盒,资料齐全。现吴广龙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全新品相宝珀牌手表(玫瑰金双时区带日历全球限量版自动表,黑色表盘,深棕色鳄鱼皮表带)、全新品相爱彼牌手表(玫瑰金多功能手表,白色表盘,黑色鳄鱼皮表带,另加配原厂黑色鳄鱼皮表带一条)、豪雅牌自动单日历全钢手表一块及蒂芙尼牌白金戒指一枚。邓姗以其答辩意见不同意吴广龙的诉讼请求。颜革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颜革在简易程序中同意吴广龙的诉讼请求,表示同意返还保管物品,但保管物品已被邓姗拿走。庭审中,一、对于保管物品的所有权,邓姗提出异议,吴广龙仅提交了保管收条,无法提供保管物品相关的资料凭证予以佐证。二、对于保管物品的现状,颜革表示保管物品被邓姗拿走,邓姗表示对保管物品之事毫不知情。为此,颜革提交了其单位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特种警察学院政治部的证明两份,予以证实单位调解颜革和邓姗的家庭矛盾时,邓姗承认拿走保管的物品并拒绝返还。邓姗对此不予认可。为查明本案事实,案件审理中,本院调取了2012年10月21日颜革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该笔录未载明丢失诉争物品的内容。2013年3月21日,本院至邓姗工作单位国际航空公司调查,查明颜革单位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特种警察学院政治部的领导曾至邓姗工作单位协调解决家庭纠纷,颜革单位领导提及过保管物品的丢失问题,但因邓姗当时正在怀孕期间,邓姗单位领导未向邓姗核实此事。2013年5月29日,本院至颜革工作单位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特种警察学院调查,单位领导确认了两份证明的真实性,但表示均未亲自听到邓姗承认拿走保管物品的事实。当事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均无异议。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收条、证明、短信照片、收条、银行客户回单、银行转账记录、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收据、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吴广龙作为主张返还保管物品的原告,其应对保管物品的所有权承担举证责任。虽被告颜革自认了保管收条的真实性及保管物品的事实,但考虑到保管物品的价值因素,作为被告之一的邓姗亦对此提出异议,原告吴广龙应进一步举证证明保管物品的真实所有权。结合本案双方的举证情况,原告吴广龙仅凭保管收条不足以证明其作为保管物品真正所有权人的事实,亦无法确认原告吴广龙与被告颜革形成了有效的保管关系。综上,原告吴广龙主张被告颜革、邓姗返还全新品相宝珀牌手表(玫瑰金双时区带日历全球限量版自动表,黑色表盘,深棕色鳄鱼皮表带)、全新品相爱彼牌手表(玫瑰金多功能手表,白色表盘,黑色鳄鱼皮表带,另加配原厂黑色鳄鱼皮表带一条)、豪雅牌自动单日历全钢手表一块及蒂芙尼牌白金戒指一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颜革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广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吴广龙负担,已交纳三十五元,余款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董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杨 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新骏书 记 员  李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