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满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宋志国与王东东机动车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国,王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满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国。被执行人王东东。本院在执��宋志国与王东东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东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满城县人民法院(2011)满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张宝健代理审判员 刘普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