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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侯刚球与李启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刚球,李启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856号原告侯刚球,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仇凯威,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超,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刚球诉被告李启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刚球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刚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刚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侯刚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利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