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侯刚球与李启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刚球,李启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856号原告侯刚球,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仇凯威,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超,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刚球诉被告李启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刚球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刚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刚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侯刚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利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