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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中卫大河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大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章执字第135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刁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中卫大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夏中卫大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章商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朱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