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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四川保宁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武,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四川保宁醋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922号原告姚爱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委托代理人姚润丰,该公司职员。被告四川保宁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生。委托代理人欧阳弈,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羽鹏,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姚爱武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四川保宁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武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爱武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范卫民人民陪审员  麦小玲人民陪审员  黄少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炜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